• 引言

寫這篇文章的原因,除了因為在神學院上了一課相關的課堂,對聖經裡離婚與再婚的經文有進一步思考外,還有因為看見眼前的兄弟姊妹面對婚姻沉重的關係,促使我希望通過文字與大家分享。不過,盡管我有分享的動機,但是實際上如果兩個人的婚姻關係已經去到一個考慮離婚的地步,還會冷靜與理性去細悟我的分享嗎?!求施恩的主介入這些婚姻,願主使脆弱的心得到甦醒,從祢的話語帶領人走光明的路,因為祢才是道路、真理及生命。

  • 談離婚前必須思考婚姻的本意

探討聖經中關於離婚,可以從馬太福音19:3-6說起。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馬太福音 19:3) 法利賽人單刀直入的問題,也是時至今天很多人會問的問題,怎樣的情況可以離婚?不過,耶穌的回應也同樣直接,怎至把創世記的經文搬出來,“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聖經一開始便告訴我們,神起初設立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的連合,緊密的程度是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一體”。但問題又來了,如果神所設的婚姻是不能分開的,那為什麼舊約時代有休妻的制度呢?「二人成為一體」和「休書休妻」都是聖經的內容,兩者之間有何衝突?當然,法利賽人問耶穌這個問題的目的是希望挑戰、試探耶穌,而現實中我們則疑惑或不理解聖經的含意。

 

耶穌解釋舊約有休書的制度是因為人心剛硬,所以才不否定休妻,但這不是神起初的原意,換句今天的話說,神不反對無知的人休妻,但不代表神同意休妻是正確的。耶穌這裡對聖經的解釋,可以讓我們看到幾點:

  1. 創世記二章以後,人的墮落已經對婚姻的制度做成了衝擊,因此當人無法控制私慾後,夫妻才開始選擇分開;
  2. 神創造的秩序裡,婚姻應該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結合,但是人破壞了這個制度;
  3. 人是不完美的,但完美的神卻接納和包容人的不完美。即使我們離開了祂創造的原意,但慈愛的天父會體恤人的軟弱
  • 申命記內出現離婚的條例?

          許多基督徒思考離婚時可能會留意在申命記24章的經文。不過,這段經文需要多角度的處理。

  1. 中文和合本及和修本的文字表述的差異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申命記241-2和合本)

「人若娶妻,作了她的丈夫,發現她有不合宜的事不喜歡她,而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若離開夫家以後,去嫁別人,」(申命記241-2和修版)

首先,和修版刪掉了和合本中“可以去嫁別人”的“可以”,而在英文版本King James Version Bible in Basic English中,這個所謂“可以”其實是“may”,也即是可能的意思。所以如果只看和合本,可以把那個“可以”誤為「容許」的意思。

其次,和修版在第二節以“逗號”作結尾,而和合本則以“句號”作結。這點很重要,因為和修版修正了這段經文的完整性,即是由第一節開始一直至第四節。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又或者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那休她的前夫就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蒙受玷污。」(申命記243-4和修版)

  1. 這段經文的結論不是休妻和休書

這段經文出現了幾個「若」,其結構是這樣的:

  1. 若…休了妻;
  2. 又若那女人嫁了別人;
  3. 又再若後夫休了那女人,或後夫死了;
  4. 那麼,前夫不可再娶那女人為妻。

所以,這段經文其實是提供一個假設的處境,而不是要我們去遵守這些假設。

  1. 經文中用「在婦人玷污後(defiled)」來表述那婦人再婚,也說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而前夫與已經再婚的女人復合,後果更是令神所賜為業之地受玷污。兩者均說明再婚的嚴重性,是破壞與神之間的關係。

因此,這段經文不是處理離婚應否的問題,而是提供了一個處境來說明再婚的嚴重破壞,還有提醒應審慎處理離婚的決定。現實處境中,若提出了離婚,雙方便沒有理由干涉對方日後的決定,也有可能一方在不知何時會選擇與別人再婚,那樣雙方都不能再次復合。

說實話,當夫婦走到離婚的地步,也很難會去想日後會否復合,也會認為發生上述離婚又復合的可能性很低。但是,回想當初結婚時有否也說過類似不會分開的承諾?我們確實無法預計下一秒的事,所以話總不能說得那樣肯定。可能,突然有一刻發現「世上還是你最好」,那對不起,因為大家都已經去了萬劫不復的地步,所以筆者在此認真地提醒,離婚就有機會無法復合,也就有機會讓自己後悔。

  • 耶穌如何說離婚與再婚?

新約的內容可以找到耶穌對離婚與再婚的教導: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 19:9

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馬可福音 10:11-12)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路加福音1618)

以上三段不同福音書的經文均記載了耶穌回應門徒,就有關早前耶穌與法利賽人談及婚姻的補充。其中,馬太福音提到一個其他兩卷書沒有的內容,就是馬太福音設出 “條件”,即「若不是…」那句句子 (exception clause)。相反,馬可福音及路加福音則用更率直簡潔的方式表達,無疑對當時猶大或外邦的社會(或現今多元社會主義)來說是一個嚴厲而且極高標準的教導,因爲當時猶大社會只要丈夫單方宣告與妻子離異即有效(而現今多元主義則重視自由)。所以,當耶穌重申這個婚姻定義後,門徒的反應是相當驚訝,甚至一個程度說“倒不如不娶”(1910)

馬太福音設出條件成為很多聖經學者辯論的焦點或是福音書卷之間的一個疑問,

歸納論點或疑問包括:

  1. 「若不是」這句似乎與馬太在一兩節前記載的耶穌以創造論支持婚姻的永久性論據有衝突。
  2. 有些釋經者認為,耶穌這段話的重心是在再婚,不是離婚或分居,故說再婚就是犯姦淫,原因如下:

首先,這節經文在中文釋本中,把“休妻另娶”放在一起,但實際上參考英文版本,則發現“休妻”與“另娶”是分開的,從文法上是兩個條件(condition) (condition)。其次,在英文版中「若不是」這句例外是放在“離婚”之後,“另娶”之前,所以帶出一個與中文版本不同的意思,或者說中文版翻譯時沒有注意到的意思。

中文版: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英文版 「And I say unto you, Whosoever shall put away his wife, except it be for fornication, and shall marry another, committeth adultery: and whoso marrieth her which is put away doth commit adultery. 」(KJV)

直譯為,「凡休妻的,除了因為淫亂的緣故,及另娶的,犯姦淫」
如果把上述因果關係反轉敘述,則犯姦淫是因為:
條件一:休妻,除非一方淫亂則不成立;“及”
條件二:再婚
有學者根據以上思路認為,再婚的前提必定是結了婚以後離婚,所以“再婚”無疑是犯姦淫,即條件一及二都成立。但是在這段經文沒有解釋離婚而不再婚是否犯姦淫,即只成立第一個條件,但沒有「及」第二個條件。所以結論是這段經文的重點放在“再婚”

  1. 馬太這一句「若不為淫亂的緣故」似乎是刻意鋪排來回應法利賽人「無論甚麽緣故,都可以休妻嗎?」的問題(太十九3);「無論甚麽緣故」這子句也是馬太獨有的。馬太把「無論甚麼緣故」放在法利賽人的提問內,這用語的使用,能反映出當時的人對於休妻有著層出不窮的原因或理由,以致耶穌需要以「若不是」來限制他們這種過濫的情況。旨在指出當時猶太人休妻成濫的局面。
  2. 馬太亦藉此來保護當代的婦女,以避免無故被休之苦。
  3. 有學者認為,傳統猶太社會男方有支配婚姻的權力,對當時社會來說耶穌提出的標準是太高太嚴,但是馬太福音的對象又正是猶太的基督徒,所以馬太在此按照當時的狀況作出了修正,使這個標準成為當時可行之法,容許人以離婚去結束不合宜的關係。馬太旨在幫助其猶太的基督徒群體去了解基督。同時,認為聖經是神所默許的,因此馬太的修正也是神所容許的,但不代表是神設立婚姻的本意。

不論那卷書,耶穌在此聲明的不是要廢掉舊有的律法,也不是設定新的律法,而是重申神對人的要求和標準。至於,馬太福音所添加的例外,筆者認為基督徒需要認定聖經是神所默示的,這個例外雖然與神所設婚姻的起初原意有別,但人生活在已墜落敗壞的世界上,確實有很多現實的情況需要處理,換句今日的角度,在家庭暴力、亂輪等普世價值均認為是極端情況下,現今的基督徒若繼續以馬可福音及路加福音的尺度處理離婚的話,會否成為今日的法利賽人?況且耶穌降世也是愛的原故,難道基督徒不應去愛被家暴、性侵犯等受傷害的人嗎?所以無論摩西的律法還是馬太福音,都在某些情況下容許離婚,也是保護受害者。

  • 總結

無論如何詮釋,聖經的重點還是要突出神起初設立婚姻的原意,以及神對婚姻的期望「二人成為一體」。同時,也需要兼顧及保障婚姻中的受害者,在神話語中實踐基督的慈愛。也防止人濫用律法。至於再婚,除非因喪偶而不再被約束以外(哥林多前書7:39、羅馬書7:2-3),筆者認為不論舊約或新約均明確再婚是神眼中看為惡的事情。總括而言,婚姻是神所賜的禮物,倘若真的需要結束一段婚姻,必須理性和審慎處理,確實在神容許的範圍以內才可以進行。如果結束了婚姻關係,也不代表可以與別人再次進入另一段婚姻的關係,因為這是在神眼中視為不道德的。

 

引用的項目

何偉文 麥靄慧. (無日期). 從馬太福音19章3-12節看耶穌論休妻. 擷取自 http://christianstudy.com/data/nt/matthew_c19_v3a.html

劉錦成. (無日期). 摩西的「休妻律法」與耶穌的「休妻論」. 擷取自 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LauKS/MosesVsJesusOnDivorce.htm

潘仕楷. (2018). 馬太福音關於婚姻與再婚經文之再思. 當代婚姻關係的透視與重尋. 建道神學院.

 

 

其他參考經文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2:16)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林前7:39)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他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他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7:2-3)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林前7:10-1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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