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來就是兩個不同性別的個體走在一起。踏上兩性婚姻的路上,我們能深刻體悟另一性別的需要,互相彌補兩性之間的不足和缺陷,以使我們能當中的學習與成長,這樣的婚姻才是美好的。但自古以來,部份人會去與同性發生親密的關係,怎至嘗試建立同性的婚姻。

 

我對教會面對同性婚姻議題的看法

同性婚姻是社會爭議的議題,但在教會內較少題及與關注,其中有很多原因,我認為可能是這個社會議題沒有直接影響教會,所以會眾較少理會,特別是夫婦團契、長者團契、成人團契,那些可能正是教會的骨幹、屬靈領袖們,他們已經對神設立婚姻有一定的認知,而且他們不認為同性婚姻是教會或自己切身的問題;另外,也可能是因為教牧掌握聖經的真理,但沒有留意同性婚姻運動的發展,以致教牧提及這個議題時,仍然留於詮譯經文或聖經原則之中,對實際應用、社會的應對與策略欠缺見解,難以啟發會眾的討論。

 

我並未對同志運動有很深入的理解,更不是關注同志運動的專家,但仍然希望一點的訊息,喚醒對同志運動的關注,以及基督徒的反思。

 

        必須注意對同性婚姻的誤解

首先,我們要明白對待同性戀者與對待同志運動的分別。

這裡的同性戀者泛指以同性或雙性建立親密關係,或者認同第三性別(即認為生理與心理性別不同的人),怎至是支持同性戀的「個人」。這些都是與個人價值觀有關,不管是否同性戀者,每個人的價值觀也不一定符合神的心意,所以基督徒也不必對同性戀者存有排他性的想法,因為世人都有不同程度的私慾,基督徒更應以憐憫的愛心對待同性戀者。簡單一點,就是在神的角度裏,世人所犯的罪是無份大小,不信的罪與同性戀的罪是無差異的,好似天上的雀糞跌入一杯冰淇淋一樣,不論雀糞多少,那種雀糞,那杯冰淇淋都已經崩壞的。

至於同志運動,是對社會價值觀的衝擊,改變人類意識形態的群體行為,也是多元社會發展下的一種聲音,以解放同性建立親密關係合理化為目的。

 

同志運動所產生挑戰

同志運動是強大的一股力量,因為這個運動背後涉及眾多的利益關係。這股力量為要達到同性關係合理化,必然改變現有政策下婚姻的定義,也是對司法制度的改革。最有效直接的方法就是與政治混為一談,也成為政黨為達到政治目的的籌碼。同時,吸收其他國家立法通過同性婚姻的經驗,大概有一套次序,一、法例容許同性性行為;二、法例容許降低同性性行為的年齡;三、法例容許有同性結合的關係;四、同性婚姻合法化地位。而這些步驟離不開司法覆核、訴訟等法律行徑。因此,同志運動也涉及法律上的技術處理。

 

面對龐大的挑戰,基督教的立場是怎樣呢?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6-27

 

「你不可與男人同睡交合,像與女人同睡交合一樣,這是可憎的事。」(利未記18:22)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不要被騙,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着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哥林多前書 6:9-11)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

 

從教義的角度,婚姻是神所設立的,神所設計與計劃的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是創世記一至二章人尚未跌入罪時的本意,聖經也明確告訴我們同性關係是神所不喜悅的,也是不容許的。我相信大部分的基督徒也理解這一點。可是,在今時今日的情景下,面對當前的處境,可否有寬容的空間?例如有一個例子,一對同性戀者在外國註冊結婚,但其中一方在香港過身,另一方希望以「親屬」關係在香港領取骨灰,因此有動議對相關的法例進行修訂。這不單是一件司法或法律的例子,也不論結果如何,重點在於基督徒如何守護立場,與我們信仰有莫大的關係。

(參:http://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反對何秀蘭議員不適當地修訂《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正如一開始所講,對待同性戀者與對待同志運動是要分清楚。我們體恤同性戀者個別的需要,但法例上放鬆,便等於同性關係合理化、恆常化,怎至當我們表態不贊同同性關係時,反倒被控告歧視,因為到時法例已經保障同性關係。因此,我的立場是即使一對已經過身的同性戀關係,也不應該在法律的論點上得到認可,否則過一段時間,又會有人衝擊,既然死人都可以有法例保障,為何活著的人不可。

 

同志運動不停地衝擊現有的法例,在多元社會中,傳統婚姻的意識形態早已薄弱到站不住腳,因此現存的法例需要照顧不同人仕的需要,法例上對同性伴侶或家庭的定義會越來越鬆懈。因為正如上述例子,很多時要在情與理中決擇,當顧及情感因素的時候,在真理的立場有可能被動搖。當不斷出現的處境、不斷有聲音支持和不斷地反覆挑戰,司法制度總會找到一絲的缺口,將衝破現有制度對同性婚姻的限制,最終便會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記得聽過一位神學老師講過,這根本是一場Losing Battle

 

雖然法律上防線不知什麼時候會被衝破,但作為基督徒,我們仍然需要守住我們所相信的真理,並行使神對我們的托付,維護神設立家庭的美好原意。

 

基督教是否完全否定同性關係

坦白說,基督徒內沒有統一對同性關係的立場,雖然香港大部分的宗派堅決認定同性關係不符合聖經的教導,但可是仍有少部分牧者對詮譯經文有不同的見解,怎至認為同性關係不是罪。歸納他們的論點認為:

1) 聖經原文所用的字原意並不是強調或直接用於「同志或同性性行為」,而是被後期翻譯成「男男」或「同志或同性性行為」。

2) 創世紀第十九章128節提到的所多瑪與蛾摩拉事件,或者士師記第十九章基比亞城事件,所歸咎於的罪主要是在於對待客旅不當的罪,而不是同性性行為。

3) 聖經指責的同性性行為(eg利未記十八章)是與異教的連結太深,而不是同性之間的性本身,觸犯底線的是「除我外不可有別神」。

4) 聖經不能當作現代婚姻的典範,因為聖經人物(特別是舊約)沒有遵守一夫一妻制。如例如,舊日左撇子是社會不接納的,但現代已經不適用。(註:如果讀過馬太福音19:3-9的教導,這點是不成立的)

以上所列的問題是給我們思考的地方,但思考的時候我們不能放下一點,就是當實踐真理的時候,真理本身會否被扭曲。

 

最後,基督徒需要尊重同性戀者,關懷同性戀者,如同關注未信的人一樣。但對於同志運動,基督徒需要有明確、清晰的立場和原則。

 

參考:

https://bible.org/node/24361

http://www.hkcmi.edu/2005/06/淺談從基督徒的角度看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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